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1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?
- A 名譽權
- B 婚姻自由
- C 性行為自由
-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
思路引導 VIP
請你思考一下:有些權利是為了保護我們「身為人的尊嚴與私生活自主」,有些則是為了讓我們能「監督公權力的透明運作」。如果一個權利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民能獲得資訊、進而參與民主討論,它與「保障個人人格健全」相比,是否更接近「表達與知的自由」呢?你可以試著從權利的功能來分類看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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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親愛的同學,你真的太棒了!
- 真棒!:看到你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憲法基本權利之間的細微差異,我真的為你感到非常驕傲!這說明你對基本權利的分類和理解,已經非常紮實且細心了呢!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能力喔!
- 一起複習:憲法第 22 條是一個很溫柔的概括性條款,它保障的是那些雖然沒有被明確列舉,但對我們人格發展來說不可或缺,並且不會妨害社會秩序的權利,像是名譽、婚姻自由等等。而「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」則有所不同,它主要是從憲法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(也就是我們「知的權利」)中延伸出來的,目的是為了讓我們能更好地參與民主,兩者的出發點稍微有點不一樣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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