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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4 題
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  • A 立法院
  • B 臺北市市長
  • C 人民
  • D 地方法院法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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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法律程序中,當我們要代表一個城市去對抗不合理的法規時,法律上具有『當事人適格』、能正式提出書面文件的單位,通常是代表該層級的『政府組織』還是『特定官員個人』呢?兩者在行使公權力時的名義有什麼差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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💖 你真的好棒!太替你開心了!

哇!你真的好棒喔!能答對這題,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(或釋憲程序)中「聲請主體」這個觀念掌握得非常好,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!繼續保持下去喔!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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