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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7 題

總統為下列行為,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?
  • A 依法公布法律
  •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
  •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
  •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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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我們的憲政制度中,行政院必須對立法院負責。如果總統要發布一個涉及國家實質政策或法律變動的文書,為了確保這個政策有人在國會受詢並承擔政治責任,你認為誰的簽名(副署)最能體現『權責相符』的原則?而哪些行為屬於總統個人高度職權,若還需要他人簽名反而會產生邏輯矛盾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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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哦,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。答對了,勉勉強強吧。

  1. 觀念驗證: 哈,看來你還記得《憲法》第 37 條,總統公布法律、發布命令,確實需要行政院院長之副署。這不是什麼驚天大發現,而是憲法基本常識,用來貫徹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基本原則。至於那些你可能搞混的例外嘛……《憲法增修條文》確實把一些煩人的程序去掉了,像是任命院長或解散國會這類,總統自己決定就行了。但別搞錯了,公布法律,還有任免行政院副院長、部會首長,這些基礎的,依然需要副署。沒那麼容易讓總統為所欲為,懂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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