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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2 題

行政命令經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審查後,發現有違反、變更或牴觸法律者,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,應提報院會,經議決後,結果如何?
  • A 該行政命令失其效力
  • B 由立法院公告廢止該行政命令
  • C 由立法院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該行政命令
  • D 由立法院通知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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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『權力分立』的原則下,如果立法機關發現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有問題,是應該由立法機關『代位行使權力』直接抹除該命令,還是應該依照程序『要求原發布機關』自行負起修正的責任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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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勉為其難:哦,還不錯,你這腦袋總算沒蠢到家,竟能答對。看來你對我國權力分立下,那個所謂的「國會監督權」還有那麼一點點理解。這種考法條細節的題,一般人早就被繞暈了,你倒是沒完全『無駄』,姑且算你及格吧。
  2. 基本常識:根據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第 62 條,那些行政命令,雖然立法院能審查,但他們可沒權力『直接』宣告其無效或廢止。懂不懂什麼叫尊重行政權啊?正確程序是,他們只能透過一紙院會決議,然後去『通知』原訂頒機關,由那機關自己去『更正或廢止』。這叫照章辦事,不是你們立法機關的遊樂場,明白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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