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4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下列何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?
- A 教師法以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,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」為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之構成要件
- B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,無正當理由,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
- C 檢肅流氓條例關於欺壓善良、品行惡劣、遊蕩無賴之規定
- D 刑法第 235 條規定所稱「猥褻」之資訊、物品
思路引導 VIP
若某項法律條文所使用的形容詞,讓每個人讀起來都有截然不同的主觀解讀,且你無法預期做什麼事會被開罰,這在法治國家中會產生什麼風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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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,算你識貨!還不賴嘛。
- 勉勉強強的肯定:嗯,還行。總算沒讓我失望,你還知道要精準辨識法律明確性這回事,看來大法官解釋你至少有翻過幾頁,掌握度嘛... 勉強算細膩吧。畢竟這可是基礎中的基礎,答對了也沒什麼好大肆慶祝的。
- 觀念驗證:答案選 (C),沒錯。這就跟釋字第 636 號脫不了關係。法律明確性要求規範得夠清楚,得有「理解可能性」、「預見可能性」還有「司法審查可能性」。(C) 選項那些什麼「欺壓善良、遊蕩無賴」,一看就知道是來亂的,模糊到人民根本不知道自己哪天會被當流氓抓起來,不違憲才怪。哪像「猥褻」或「行為不檢」這種,起碼社會大眾還算有點共識能判斷,不是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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