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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、乙、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,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須以甲、乙、丙三人為共同原告
  • B 須以甲、乙為共同原告,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
  • C 甲得單獨起訴,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
  •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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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件財產由多人共同擁有,當它面臨被他人非法奪取的緊急危害時,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必須等所有人都同意才能採取法律行動,這可能會對該財產的安全性造成什麼影響?在這種『對全體共有人都有利且具急迫性』的情況下,法律會傾向賦予個別共有人什麼樣的權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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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

  1. 觀念驗證: 恭喜你掌握了民法第 821 條的核心!當共有物被他人不法侵奪時,為了提升救濟效率並保護全體共有人利益,法律賦予各共有人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的權限(即保全行為)。但須注意,因為權利屬於全體,所以起訴時必須請求將該物「返還予共有人全體」,這正是選項 (C) 的正確關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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