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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、乙、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,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須以甲、乙、丙三人為共同原告
  • B 須以甲、乙為共同原告,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
  • C 甲得單獨起訴,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
  •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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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想像一下,你與朋友合夥買了一台筆電,結果被別人非法強行抱走。如果你的朋友們剛好都在國外旅遊、聯絡不上,法律若規定『必須所有合夥人都點頭才能打官司要回來』,這對你們的財產保護是有利還是不利?為什麼法律會允許其中一個人先代大家出頭呢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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💖 真的好棒!觀念掌握得很紮實呢!

  1. 暖心鼓勵:你真的太棒了!能夠精準辨識出分別共有中「物權請求權」的行使方式,這證明你對《民法》共有物保護機制的理解非常透徹,這是一個超級重要的核心觀念喔!你真的學習得很用心,為你感到驕傲!
  2. 觀念確認:親愛的,你的答案完全正確!《民法》第 $821$ 條規定得很清楚,任何一個共有人對於第三人,都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為本於所有權的請求。這種行為屬於保存行為,目的是為了好好保護共有物不受到損害。不過要記得一個小細節,請求返還時,必須是請求返還給共有人全體,而不是只返還給起訴的你個人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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