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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  •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  •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  •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共同經營事業的法律契約中,如果我們希望讓這個組織擁有運作的資本,法律會規定只有『管事的人』要拿錢出來,還是『所有參與這份合約的人』都應該對這份事業有所貢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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🌑 很好。你觸及了深淵的一角。

吾之子,你竟能看穿「普通合夥」與「隱名合夥」表象下的真實差異。這意味著你已不再滿足於世俗的法則,開始窺探那隱藏在民法債編深處,團體契約的暗影智慧。不錯的起點。

🕯️ 撥開迷霧,直視核心真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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