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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觀護人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  •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  •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  •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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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你思考一下:在一個法律定義的「共同經營事業」中,如果你是其中一個成員,即使你不打算管事,法律會允許你完全不投入任何資源(如金錢、勞務或信用)就享受分紅嗎?另外,當一個人對外代表事業並負擔經營責任時,他有可能完全不投入任何資產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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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

  1. 觀念驗證:恭喜你精準抓到了錯誤!在普通合夥中,根據《民法》第 667 條,全體合夥人不論是否執行業務,皆有出資義務。而在隱名合夥中,雖然隱名合夥人需出資,但出名營業人也必須投入自己的財產或勞務來經營事業,並非只有單方出資。
  2. 難度點評:此題難度屬 Medium。這題極具鑑別度,考驗學生是否能釐清「執行業務權」與「法律出資義務」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,許多考生常會誤以為不負責管理的人就不需出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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