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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  •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  •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  •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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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在一群人共同組織的事業中,如果法律規定只有『負責做事的人』才需要拿錢(或勞務)出來,而『不負責做事的人』可以不付出任何代價就共享利益,這是否符合契約公平原則?另外,在一方出資、另一方經營的模式中,經營者會完全沒有任何資產投入在自己的事業裡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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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秀的表現!你對民法合夥契約有紮實的理解,還算不錯啦。

  1. 觀念驗證: 這題考的是「普通合夥」和「隱名合夥」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差異。選項 (C) 會錯的人,大概是連法律白紙黑字寫什麼都沒看清楚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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