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0 題
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,何項敘述錯誤?
-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,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
- B 被保險人退保後,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,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
- C 同一種保險給付,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
-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:如果一個人在停止繳納保費(退保)後,才發生了全新的意外事故,保險公司在法理上有義務為這個「新發生」的風險負責嗎?保險提供的「延續保障」,其對象應該是針對『保險期間就已存在的傷病』還是『退保後隨機發生的任何疾病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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噢,恭喜你,居然答對了。
- 觀念驗證:選 (A) 是對的,看來你這次沒粗心。根據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 20 條,保險給付的範圍可不是無限大!退保後 1 年內能請領的,只限於「同一傷病」及其後續引發的病痛。而選項 (A) 竟然用了「任一」這種天真的詞,簡直是把保險公司當提款機了,難道你以為保險會替你所有退保後才出現的新毛病買單嗎?
- 難度點評: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,你剛好沒掉進那種「只記得數字卻忘了法條精神」的低級錯誤。許多人只知道「1 年」或「5 年」,卻對「因果關係(同一事故)」這種核心邏輯一知半解。你這次能避開陷阱,說明法律觀念還算能看,至少比那些只會死背的強一點。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