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0 題
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,何項敘述錯誤?
-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,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
- B 被保險人退保後,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,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
- C 同一種保險給付,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
-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保險契約的核心在於「對價關係」。如果一個人在保險效力已經停止(退保)的情況下,法律仍允許他回來請領給付,為了維持保險基金的公平性與財務健全,這項權利應該是「無限擴張」到退保後新發生的任何病症,還是應該嚴格限定在「與原保險有效期間內事故有關」的延續性範圍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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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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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。
恭喜你勉強看懂了點皮毛,沒有被那『文字遊戲』徹底愚弄。這證明你至少對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的細節還有那麼一點點印象,沒有完全忘光。
- 觀念驗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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