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0 題
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,何項敘述錯誤?
-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,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
- B 被保險人退保後,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,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
- C 同一種保險給付,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
-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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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當一名勞工已經「退保」停止繳納保費後,保險契約原則上已經終止。在保障勞工權益與保險財務穩定之間,法律對於「短期的薪資補償(如傷病)」與「長期的生命生活影響(如失能、死亡)」,哪一類更有可能在退保後仍提供限時的保障?為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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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效力停止後的給付延續
根據**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 20 條第 1 項的規定,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於退保(效力停止)後一年內,可以請領的是「同一」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的相關給付。選項 (A) 將法規中的「同一」改成了「任一」,這在法律邏輯上會導致保險責任範圍過度擴張。雖然法條確實包含了傷病、失能、死亡及「職業災害醫療給付」,但前提必須是該傷病與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的事故具有因果關連性**,而非退保後隨便發生的任何傷病都能請求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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