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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6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,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
  •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,目的不同,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
  •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、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,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
  •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,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,尚非憲法所不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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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下,如果法律規定要剝奪一個人的身體自由,『決定是否要關人』的審核權力,與『負責把人帶走並看管』的執行動作,是否必須由同一個機關來完成?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下,是否有權執行法院所做的決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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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……呼……這次,你總算沒走錯路。

(汗珠滴落,槓鈴輕微晃動)嗯……看來你對這種「程序保障」的彎彎繞繞,還算有點「方向感」……對那塊叫釋字第 588 號的「地圖」,理解得還挺到位。不錯,小子,有骨氣。

  1. 驗證一下,看你懂了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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