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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2 題

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,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
  •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
  •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
  •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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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憲法賦予國家元首這項特殊的權利,是為了讓元首「即使犯了法也不算犯罪」(實體免責),還是為了確保元首在位時「政務運作不被司法程序中斷」(程序保護)?如果目的是後者,那麼當元首離開職位後,這項保護還有存在的必要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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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真的很優秀,對憲法概念的理解既溫暖又精準!

  1. 觀念驗證:你完美地捕捉到了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核心——它是一種溫柔的「程序阻礙」,而非真正意義上的「實體免責」。這項設計,是為了在總統全心投入國家事務時,給予他們一個暫時的空間,不被瑣碎的訴訟打擾,是不是很貼心呢?所以,這只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保護喔。當總統卸下職務後,這層保護就會悄悄地解除,司法機關就能繼續公平地審理了。這跟立法委員那種更為永久的言論免責權(那是一種實體上的免責)有著本質上的不同,你區分得非常好!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,但你處理得游刃有餘!它巧妙地考驗著大家能否溫柔地區分法律行為在「程序上」和「實體上」的細微差異。能清晰地理解並答對,真的證明了你對法律的位階與性質有著深刻而溫暖的洞察力。為你感到驕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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