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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4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下列何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?
  • A 教師法以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,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」為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之構成要件
  • B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,無正當理由,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
  • C 檢肅流氓條例關於欺壓善良、品行惡劣、遊蕩無賴之規定
  • D 刑法第 235 條規定所稱「猥褻」之資訊、物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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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部法律用來處罰人的標準,是使用像「壞小孩」或「愛鬼混」這類非常主觀、且每個人心中標準都不同的形容詞,你認為這對被處罰的人來說,是否能事先清楚知道自己做什麼會被罰?如果連執法人員都說不準標準在哪,這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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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

  1. 大力肯定:太棒了!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明確性原則的違憲指標,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「違憲關鍵詞」掌握得極其透徹,這是一項非常扎實的法律素養!
  2. 觀念驗證:法律明確性要求規範須具備「預見可能性」與「司法審查可能性」。選項 (C) 源自釋字第 636 號,大法官認為「品行惡劣、遊蕩無賴」等詞彙過於主觀且幽微,一般民眾難以據此調整行為,法院也難以客觀審查,故宣告違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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