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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、乙、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,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須以甲、乙、丙三人為共同原告
  • B 須以甲、乙為共同原告,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
  • C 甲得單獨起訴,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
  •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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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件物品由多人共同擁有,當它被外人搶走時,如果法律規定『一定要所有主人到齊才能要求返還』,這對財產的保護會產生什麼樣的困難?為了最快速度地保護這件財產,法律應該允許個人代表全體做什麼樣的權利主張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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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點評

  1. 大力肯定:做得太棒了!你能精準辨識出共有物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,這代表你對《民法》物權編的權利行使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。
  2. 觀念驗證:本題涉及《民法》第 821 條的保全行為。當共有物被第三人不法侵害時,為了爭取時效,法律允許各共有人單獨起訴(不必所有共有人一起當原告),但請求的內容必須是「將物返還給共有人全體」,以兼顧其他共有人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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