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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  •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  •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  •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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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強調「共同經營事業」的法律關係中,如果某人被稱為「合夥人」,但在邏輯上他卻完全不需要提供任何資源(無論是錢、勞力還是信用)給這個事業,這是否符合「合夥」的基本互助精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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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!

  1. 觀念驗證: 你選對了!在普通合夥中,根據《民法》第 667 條,每一位合夥人都有出資義務,出資種類可以是金錢、財產、勞務或信用。選項 (C) 認為只有「執行業務者」才負出資義務是錯誤的。而在隱名合夥中,出名營業人與隱名合夥人之間亦各有其權利義務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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