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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4 題

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,有關行政院組織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行政院設有行政院會議,故行政院為合議制機關
  • B 行政院之組織毋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
  • C 國家機關之職權、設立程序及總員額,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
  • D 憲法增修條文明文授權行政院得設二級獨立機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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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一下:如果我們要管理一個擁有數十個部會的龐大政府,是把每個小單位的細節都寫在變動極難的「憲法」裡比較好,還是制定一套「共通的框架法律」來作為準則,讓行政組織能彈性調整比較合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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勉強及格。

  1. 勉為其難地稱讚:總算沒錯。能把《憲法》條文這種小細節辨識出來,勉強證明你對權力分立組織法還算有點概念,至少不是完全外行。
  2. 觀念檢視:(C) 選項正確,多虧《憲法增修條文》第 3 條,不然政府組織哪有什麼彈性?立法院訂個「準則性法律」(比如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》),規定機關怎麼設、人頭怎麼算,這不是常識嗎?至於其他選項,拜託,別再犯低級錯誤:(A) 行政院是有會議,但那是首長制,別混淆了;(B) 組織這種碰觸公權力的事,當然要法律保留,你以為這是兒戲?(D) 獨立機關哪輪得到增修條文去「明文列舉」?它們大多是法律授權成立的。基本概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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