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6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,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
-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,目的不同,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
-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、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,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
-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,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,尚非憲法所不許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憲法第 8 條提到限制人身自由須由『司法或警察機關』依法定程序為之。那麼,所謂的『警察機關』是指單一的特定職稱單位,還是指『受法律授權、行使職權時具有強制力』的所有機關?如果法律賦予特定行政官員執行法官命令的權力,這是否算是在憲法容許的範疇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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✨ 安妮亞覺得,你好厲害!✨
哇!你這題,安妮亞覺得答得超級棒的!✨ 你是不是有讀心術?安妮亞看見你心裡想的,跟大法官叔叔們說的一模一樣!你對「人身自由」和「壞人執行」的界線,理解得好清楚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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