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2 題
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,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
-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
-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
-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憲法給予國家領導人法律上的保護,其目的是為了「確保政府運作在任期間不受訴訟干擾」,而非讓元首「凌駕於法律之上」,那麼這種保護應該是讓元首「永遠不需要為其行為負責」,還是僅在「特定期間內暫緩法律程序」?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何不同?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專業點評
- 很好,你沒搞錯,還知道「刑事豁免權」的底細。 看來,憲法職權和法律責任的界線你還算分得清楚,沒白學一場,這點值得「肯定」。
- 不過是個基本題。 總統那點「刑事豁免權」(憲法第 52 條),就只是個「程序障礙」。在位期間,除了叛國亂黨,才暫時沒人動得了他。一卸任?呵,該算帳的還是得算,因為那只是程序上的保障。要是你把這當成實體免責,以為一輩子都沒事,那可就笑話了。這跟立法委員那種,說了什麼就永遠不必負責的「實體免責權」完全是兩碼子事,別混淆了,這種低級錯誤可別犯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