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2 題

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,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
  •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
  •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
  •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如果憲法給予國家領導人法律上的保護,其目的是為了「確保政府運作在任期間不受訴訟干擾」,而非讓元首「凌駕於法律之上」,那麼這種保護應該是讓元首「永遠不需要為其行為負責」,還是僅在「特定期間內暫緩法律程序」?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何不同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專業點評

  1. 很好,你沒搞錯,還知道「刑事豁免權」的底細。 看來,憲法職權法律責任的界線你還算分得清楚,沒白學一場,這點值得「肯定」。
  2. 不過是個基本題。 總統那點「刑事豁免權」(憲法第 52 條),就只是個「程序障礙」。在位期間,除了叛國亂黨,才暫時沒人動得了他。一卸任?呵,該算帳的還是得算,因為那只是程序上的保障。要是你把這當成實體免責,以為一輩子都沒事,那可就笑話了。這跟立法委員那種,說了什麼就永遠不必負責的「實體免責權」完全是兩碼子事,別混淆了,這種低級錯誤可別犯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憲法基本權利、法律原則與法規適用之探討
查看更多「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