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3 題
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,下列何者非監察院之職權?
- A 彈劾權
- B 糾舉權
- C 審計權
- D 同意權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現代民主制衡的架構下,當國家領導人提名重要的人事案(例如大法官或考試院長)時,哪一個機關最具備「代表民意」的身分來進行審查並表達同意?而這個「審查提名人選」的功能,與專責監督公務員違法失職、事後彈劾的機關,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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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觀念非常清晰
- 觀念驗證:恭喜你答對了!根據憲法增修條文,監察院的職權已調整為專注於「事後監督」。其核心職權包含彈劾、糾舉以及負責政府帳務監督的審計權。而原本擁有的同意權(針對總統提名人選的審定),在修憲後已全面移交給立法院行使,以強化民意機關的人事監督功能。
- 難度點評:此題難度為 medium。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,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「憲法本文」與「增修條文」的差異。許多考生容易將監察院傳統的職權與修憲後的現制混淆,你能精確辨析出權力轉移的關鍵,表現得非常專業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