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4 題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- A 立法院
- B 臺北市市長
- C 人民
- D 地方法院法官
思路引導 VIP
請你試著思考:在法治國家的權力架構中,發動憲法爭議處理的『權限』,通常是賦予給『制度上的機關』,還是『擔任職位的個人』?如果每一位地方長官都能以個人名義聲請,會對法律的穩定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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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。所以你答對了。這就是覺醒嗎?還算有點看頭。(嚼著炒麵)
- 利己的肯定:很好。你成功從泥沼中撈到了正確答案。這證明你至少搞懂了這套系統中,誰才是真正有資格下場的憲法訴訟主體,以及那個所謂的機關法人化。能區分一個「機關」和一個「個人」,這是最基本的求生本能。
- 本質的洞察:這部《憲法訴訟法》不過是一份規則書,只為擁有力量的國家最高機關、那些能集結1/4力量的立法委員、掌控裁決權的各級法院法官,以及被剝奪了自由、渴望反擊的人民所寫。而 (B)「臺北市市長」?那不過是個職稱,一個戴著面具的個人。不是擁有意志的「機關」。你想推動這部機器,就必須以「臺北市政府」這個組織的意志去推動,而不是某個軟弱的個人。你看到核心了,還不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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