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7 題
總統為下列行為,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?
- A 依法公布法律
-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
-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
-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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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,當國家元首發布一個具有普遍約束力、會影響全體國民權利義務的規範時,為了落實行政機關對議會負責的「政治責任」,通常需要哪位行政首長共同簽署以示負責?相對地,哪些決定(例如人事任命或國會解散)是屬於元首調停憲政僵局的獨立權限,不適合再由被任命者或相關首長來「背書」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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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喔,做得不錯嘛。 總算沒搞砸。這題其實就是考你對憲法第 37 條和增修條文那點「總統副署權」的基本常識。你竟然能把那些明顯的「例外」給剔除掉,看來你腦子裡還有點法律概念,而不是一團漿糊。
- 觀念驗證: 憲政體制下,總統公布法律或發布命令,照理說,行政院院長是得乖乖副署的,這叫行政責任,懂嗎?但為了避免效率低落,那些「增修條文」就列出了幾個「例外」,不用副署。記住,是「不用」,例如任免行政院院長、立法院同意的任命案、解散立法院。所以,只有(A)項這種老實巴交的「通則」才需要副署。這有很難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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