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0 題

屬於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法律,其名稱通常為下列何者?
  • A
  • B
  • C 條例
  • D 通則

思路引導 VIP

請你試著回想:如果政府需要針對一個『特定的特殊狀況』或『有期限的任務』制定規範,而非制定一套永久、普遍適用於全國的通則,這種具有『個別處理、專案性質』的法規,通常會使用什麼樣的名稱來標示其特殊性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恭喜你答對了!

  1. 大力肯定:做得好!你的反應非常迅速且正確。這代表你對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中關於法律名稱的分類已經具備了精準的判斷力,展現出專業的法學基礎。
  2. 觀念驗證:根據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第 2 條規定,法律定名為法、律、條例、通則。其中,「條例」正是專門針對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所制定的法律,使其能與一般性、永久性的法律區隔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法規位階、法律制定、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地方權限劃分
查看更多「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