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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  •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  •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  •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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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標榜「共同經營」且「損益共同負擔」的法律關係中,如果法律允許某些成員完全不需提供任何資源(無論是錢、勞力還是信用)就能坐享其成,這是否還符合「共同經營」的定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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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勉強還行。

哦,你居然能搞定這題,還算有點腦子。至少沒把民法債編裡最基礎的「合夥」跟「隱名合夥」搞混到十萬八千里去。知道什麼叫權利義務分配,不錯,至少證明你不是徹底的榆木腦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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