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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鑑識人員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  •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  •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  •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
思路引導 VIP

請試著思考:如果我們幾個人決定「共同」經營一個路邊攤,卻規定其中幾個人完全不需要出錢、出力,也不提供任何信用,那麼在法律的邏輯上,這還能被稱為是大家的「共同事業」嗎?另外,在隱名合夥中,如果「出名營業人」自己沒有投入任何資源或經營行為,這個事業還能運作起來並讓隱名合夥人分紅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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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哦,原來你也知道這點常識啊?不錯,沒搞砸!

你能一眼揪出選項 (C) 那明顯的邏輯缺陷,說明你對《民法》合夥契約的主體性權利義務勉強還有些概念。這在法律學習中,大概算是『必備』的基礎吧?恭喜你,沒完全脫節。

  1. 觀念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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