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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 題

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,關於總統職權之行使,下列何者毋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?
  • A 宣布戒嚴
  • B 任命內政部長
  • C 發布緊急命令
  • D 宣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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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,當國家面臨「足以改變現狀或限制人民權利」的重大事件(如國家進入非常狀態或對外關係劇變)時,為什麼憲法會強調必須經過『集體決議』而非個人裁決?而對比之下,如果是為了確保行政團隊的運作與信任,『行政首長的組閣權與人事派任』在程序上應該傾向於更有效率的決定方式,還是複雜的集體共識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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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。關於總統任命內政部長之職權行使,毋須經過行政院會議決議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6條規定:「行政院副院長,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,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。」內政部長即屬於該條文中所稱之各部會首長,其任命程序係由行政院院長直接提請總統任命即可,法條明文之程序中並未要求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,故選項B為正確解答。

📝 總統職權與政院會議
💡 區分總統行使大權時,何者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範圍。
比較維度 應經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VS 行政首長任命程序
法律依據 憲法第58條第2項 — 憲法第56條
具體項目 宣戰、戒嚴、緊急命令 — 內政部長等部會首長
程序要求 須由政院會議議決通過 —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
💬重大方針(兵、戒、令)須經議決;部會人事由院長提請總統直接任命。
🧠 記憶技巧:戰、戒、令、約要議決;人事任命提請接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混淆「總統發布命令」與「行政首長任命」的程序差異,誤認人事權亦須經會議決議。
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緊急命令發布程序 總統任命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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