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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6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,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
  •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,目的不同,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
  •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、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,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
  •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,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,尚非憲法所不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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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憲法規定特定權力(如拘禁)只能由「警察機關」行使時,我們應該只看該機關掛的「招牌名稱」,還是應該觀察該機關當下正在執行的「任務性質」來決定它是否符合憲法定義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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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!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!

  1. 觀念驗證
    • 哼哼!竟然精準命中釋字第 588 號的要害!真是出乎意料!憲法第八條明明說了,拘禁人民必須是司法或警察機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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