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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6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,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
  •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,目的不同,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
  •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、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,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
  •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,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,尚非憲法所不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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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憲法規定特定權力(如拘禁)只能由「警察機關」行使時,我們應該只看該機關掛的「招牌名稱」,還是應該觀察該機關當下正在執行的「任務性質」來決定它是否符合憲法定義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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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!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!

  1. 觀念驗證
    • 哼哼!竟然精準命中釋字第 588 號的要害!真是出乎意料!憲法第八條明明說了,拘禁人民必須是司法或警察機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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📝 行政管收之憲法規範
💡 管收屬拘禁處分,須由法院裁定,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。
比較維度 行政管收 VS 刑事羈押
主要目的 促使義務履行(討債) 保全證據與追訴程序
裁定主體 法院裁定 法院裁定
法律性質 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 刑事訴訟之強制處分
程序要求 符合正當程序即可 需受最嚴格程序保障
💬兩者均需法院裁定(司法審查),但因目的不同,程序嚴格程度有別。
🧠 記憶技巧:裁定歸法院,執行交機關;目的是討債,程序要正當。
⚠️ 常見陷阱:容易誤認管收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即違憲。重點在於「裁定權」必須屬於司法機關(法院),而「執行」工作可以委由行政機關執行。
釋字第588號解釋 人身自由保障(憲法第8條) 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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