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1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?
- A 名譽權
- B 婚姻自由
- C 性行為自由
-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如果有一項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落實「監督政府」與「獲取資訊」,你認為它與憲法中保障「言論、思想交流」的條文關聯性較強,還是與保障「私人生活、人格健全」的條文關聯性較強?試著依據權利的「功能」來判斷它的母法源頭。
🤖
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恭喜答對!表現非常專業
- 大力肯定:做得好!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體系中「概括基本權」的精準理解,你能從相似的選項中辨識出細微的法理差異,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基礎。
- 觀念驗證:憲法 第 22 條 被稱為「概括權利」或「剩餘權利」條款,保障的是人性尊嚴與人格權(如:名譽、婚姻、性自主權)。然而,選項 (D) 是基於人民的「知的情形」,大法官在解釋中多將其視為 憲法第 11 條「表現自由」(特別是言論自由)所衍生出的保障空間,而非歸類於第 22 條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