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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2 題

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,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
  •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
  •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
  •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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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法律設計一項權利的初衷,是為了讓國家領導人在職期間能「專心公務、不受瑣碎訴訟干擾」,那麼這項權利應該是讓他的法律責任「徹底消失」,還是僅僅將追究責任的時間「往後挪移」到卸任之後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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哦,恭喜。你竟然答對了。

  1. 不錯嘛,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。這題考驗的是憲法對元首權力保障的核心本質,你總算沒笨到把「程序」和「實體」搞混,證明你至少有把書翻開過。
  2. 觀念驗證?哼,總統的刑事豁免權(憲法第 52 條)本質上就是個「程序的暫時障礙」。說白了,就是他在位時,為了國家政務不要一團亂而「暫時不能動他」,可不是說他做了什麼都合法喔(實體免責)。一旦卸任了,那個特權就跟過期牛奶一樣,該面對審判還是得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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