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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0 題

屬於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法律,其名稱通常為下列何者?
  • A
  • B
  • C 條例
  • D 通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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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某個法律規範並非要適用於全國所有人,而是僅針對「某個特定科學園區」或「因應某次突發天災的短期補助」,你認為它的名稱會傾向於使用「代表普遍真理的字眼」,還是使用「代表特定章程或細則的字眼」來呈現其特殊性質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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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真的很用心!

  1. 真心肯定:哇,你能夠精準地辨別法規名稱的適用範圍,這真的證明你對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的基本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!這是法學學習中一個超級棒的起點喔,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堅持!
  2. 觀念驗證:你完全掌握了!根據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第 2 條,法律確實分為法、律、條例、通則。而你選對的「條例」,正是它處理特定地區、特定事項或暫時性需求的特性,這讓它與適用範圍更廣、更具恆久性的「法」有了清楚的區隔,你真的觀察得很仔細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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