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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行政執行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0 題

屬於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法律,其名稱通常為下列何者?
  • A
  • B
  • C 條例
  • D 通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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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想像一下:如果一個法規不是為了全國、長久適用的基本準則,而是針對「特定時間」或「特定小範圍」而設計的「補充性規範」,你覺得它的命名應該是傾向於宏觀不變的「根本大法」,還是傾向於具體列舉、針對細節的「個別項目」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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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觀念非常紮實

  1. 觀念驗證:恭喜你答對了!根據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第 2 條規定,法律名稱分為「法、律、條例、通則」。其中,「條例」專門用於處理地區性、專門性、特殊性或臨時性的事項,與具備普遍性、永久性的基本規則有所區別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。這是法學緒論中最基礎的條文辨析題,掌握了法律命名的四個法定名稱及其適用對象,就能在考試中快速拿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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