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25 題
甲已喪偶,育有乙、丙、丁 3 名子女,乙結婚時,甲贈與 200 萬元,丙開設電腦公司時,甲贈與 300 萬元,丁出國遊學時,甲贈與 60 萬元旅費,甲死亡時,留下遺產 400 萬元。丁可分得多少遺產?
- A 200 萬元
- B 240 萬元
- C 260 萬元
- D 300 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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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過程中,如果某位子女在父母生前曾收到贈與,是否『每一種名目』的贈與(例如:生日禮物、學費、創業金)都必須在最後分遺產時扣除?還是法律有特別指定哪幾種特定目的的贈與才需要『還原』回遺產總額來計算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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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觀念驗證:這題的核心在於特種贈與之歸扣(民法第 1173 條)。法律規定,繼承人若因「結婚」、「分居」或「營業」從被繼承人受領之贈與,需計入遺產總額。
- 乙(結婚 $200$ 萬)與 丙(營業 $300$ 萬)符合歸扣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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