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5 題

甲已喪偶,育有乙、丙、丁 3 名子女,乙結婚時,甲贈與 200 萬元,丙開設電腦公司時,甲贈與 300 萬元,丁出國遊學時,甲贈與 60 萬元旅費,甲死亡時,留下遺產 400 萬元。丁可分得多少遺產?
  • A 200 萬元
  • B 240 萬元
  • C 260 萬元
  • D 300 萬元

思路引導 VIP

在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過程中,如果某位子女在父母生前曾收到贈與,是否『每一種名目』的贈與(例如:生日禮物、學費、創業金)都必須在最後分遺產時扣除?還是法律有特別指定哪幾種特定目的的贈與才需要『還原』回遺產總額來計算呢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太棒了!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精準!

  1. 觀念驗證:這題的核心在於特種贈與之歸扣(民法第 1173 條)。法律規定,繼承人若因「結婚」、「分居」或「營業」從被繼承人受領之贈與,需計入遺產總額。
    • (結婚 $200$ 萬)與 (營業 $300$ 萬)符合歸扣條件。
▼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法律概念精要:推定、擬制、準用、效力與適用
查看更多「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