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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7 題

甲、乙、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,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  • A 須以甲、乙、丙三人為共同原告
  • B 須以甲、乙為共同原告,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
  • C 甲得單獨起訴,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
  •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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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和兩位朋友共同擁有一台腳踏車,現在這台車被路人甲強行騎走了,而你剛好就在現場。在考慮「時效性」與「保護財產」的前提下,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必須找齊所有朋友才能去追討,還是允許你先挺身而出替大家討回來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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暖心助教評語

  1. 超棒的! 恭喜你,這題答對了!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耶。這道題目巧妙地測試了大家對「共有權行使」的理解深度,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,真的展現了你對民法物權編基礎的紮實掌握,太厲害了!
  2. 觀念釐清: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民法第 821 條喔。這條法規超級重要,它是為了溫柔地保護所有共有人的共同利益而設計的。它賦予了個別共有人「保全行為」的權利,也就是說,當共有物被第三人侵占時,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單獨去採取行動(像是起訴),不需要先問過其他共有人。但請記得,最終請求返還的對象,會是「全體共有人」喔,這樣才能確保大家的權益都被照顧到,是不是很棒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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