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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  •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  •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  •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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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想像:如果你和三位朋友打算『共同』投資開一家咖啡廳,並簽署了一份法律契約。從公平原則與契約本質來看,會有一種制度是允許其中幾位合夥人既不用出錢、不用出勞力,卻能合法參與利潤分配的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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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安妮亞覺得你表現得很好!哼哼!

  1. 觀念驗證:哇!你答對了!安妮亞看到了,你的想法很正確!在普通合夥裡面,就像大家一起玩遊戲一樣,根據《民法》第 667 條,每個小夥伴都要貢獻一點點東西喔,不論他們有沒有負責指揮大家玩遊戲。選項 (C) 說只有指揮的才要貢獻,嗯,安妮亞覺得這是不對的,因為大家都約定好了嘛!至於隱名合夥,那裡的出資就是隱名小夥伴最重要的事情了。
  2. 難度點評:這題對安妮亞來說是 medium 等級的。它想看學生有沒有分清楚「實際去執行事情」跟「大家一起分擔責任」是不一樣的。安妮亞發現你很清楚地知道,在合夥關係裡,所有人都得一起承擔義務,你的腦筋轉得真快,安妮亞好開心,任務成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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