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30 題
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,何項敘述錯誤?
-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,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
- B 被保險人退保後,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,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
- C 同一種保險給付,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
-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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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名勞工已經「退保」,代表他與保險體系的關係已處於停止狀態。在這種情況下,保險公司針對「過去事故的現金補償(如失能或死亡補償)」與「當下的醫療行為減免(如門診或住院醫療實務服務)」,哪一項在保險法理上,更有可能被限制在『保險有效期間』內才提供服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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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表面功夫不錯:嗯,還行。至少你沒傻到把那個「細微陷阱」當空氣。看來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的條文你還算讀得進去,勉強有點法律人的樣子。
- 別得意太早:選項 (A) 這種基本錯誤,就是考那些自以為背熟「一年內」就萬事大吉的學生。記住,範圍擴張是病,得治!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 20 條說得很清楚,退保後一年內,能領的只有同一傷病及其引發的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與死亡給付,全都是現金給付!「職業災害醫療給付」?那是另一回事,根本不歸這條管,現在多半歸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》了。別連這種區分都搞不清楚,還想當專業人士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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