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申論題
108年
[法院書記官] 民事訴訟法
第 四 題
甲主張乙違約不移轉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一筆,其對乙有新臺幣(下同)5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並有買賣契約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憑,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下稱臺南地院)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假扣押,本件假扣押標的係坐落臺南市○○區之土地。然甲以書狀自陳,於聲請本件假扣押前,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下稱臺中地院)提起「請求移轉登記及損害賠償等」之本案訴訟,該案經臺中地院第一審判決後,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。試問:甲之假扣押聲請,臺南地院是否有管轄權?附理由說明之。(25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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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假扣押管轄權爭議,首要聯想民事訴訟法第524條規定。核心破題點在於辨析第524條第1項「本案管轄法院」與「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」間的「競合(選擇)管轄」關係,切勿因第2項但書規定本案繫屬二審時以第二審為本案管轄法院,就誤認排除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之管轄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