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2 題
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-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,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
-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
-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
-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:憲法賦予這項特權,是為了讓總統個人「永遠不需要」為其犯罪行為負責,還是為了確保「國家政務」在他在位期間不因頻繁的訴訟而癱瘓?如果這是一項基於職務穩定性的「暫時性保護」,那麼在法律邏輯上,這應該被視為「行為本身合法化」,還是僅僅是「起訴時間的延後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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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
- 觀念驗證:恭喜你答對了!總統的刑事豁免權(憲法第 52 條)在性質上屬於「程序障礙」,而非「實體免責」。這意味著總統並非「做什麼都無罪」,而是為了保障國家元首行使職權的穩定性,在任職期間暫時不能起訴(內亂、外患罪除外)。一旦卸任,該豁免權即消失,檢察官仍可依法訴究。
- 難度點評: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。其鑑別度在於區分「刑事豁免權」與立法委員的「言論免責權」。後者屬於「實體免責」,即行為在法律上永遠不罰;而總統的豁免權僅是「時間上的保障」。你能精準辨析這點,代表你對憲法保障職權的層次感掌握得非常好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