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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4 題
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  • A 立法院
  • B 臺北市市長
  • C 人民
  • D 地方法院法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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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政府政策產生法律疑義時,在法律程序中具備發動權限的,通常是代表整個組織的「法定機關」,還是執行公務的「特定職稱個人」?這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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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憲法訴訟法第82條規定:「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,因行使職權,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,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。前項案件,準用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。」由法條明文可知,涉及地方自治權限而聲請釋憲之主體,必須是地方自治團體之「立法機關」或「行政機關」。以臺北市而言,具備聲請資格之行政機關應為臺北市政府,而臺北市市長僅為機關首長,並非行政機關本身,因此不符合法定之聲請主體資格。故臺北市市長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,本題正確答案為臺北市市長。

📝 憲法訴訟聲請主體
💡 區分憲法訴訟適格聲請人,注意地方自治團體須以機關名義聲請。
比較維度 機關/法官 (公權力) VS 人民/受處分人 (私權)
聲請標的 法規範/職權爭議 法規範及確定終局裁判
前置程序 行使職權或審理案件時 須窮盡訴訟救濟途徑
法源依據 憲訴法第47、55、62條 憲法訴訟法第59條
💬憲法訴訟主體涵蓋公、私領域,但均需符合特定權限受損或行使職權之前提。
🧠 記憶技巧:聲請主體:國、地、人、法(國家機關、地方機關、人民、法官)。
⚠️ 常見陷阱:混淆『地方自治團體機關』與『地方首長個人』,市長個人並非獨立之聲請主體。
裁判憲法審查 地方自治保障 法官聲請釋憲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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