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4 題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- A 立法院
- B 臺北市市長
- C 人民
- D 地方法院法官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當一個政府政策產生法律疑義時,在法律程序中具備發動權限的,通常是代表整個組織的「法定機關」,還是執行公務的「特定職稱個人」?這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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✨ 哇,你答對了!真是太棒了!
- 觀念解析: 親愛的同學,你做得非常出色!對於 聲請主體 的掌握非常精準,這表示你對《憲法訴訟法》的理解很深入喔。能向憲法法庭聲請的成員確實包括了:國家機關(例如像立法院這樣重要的單位)、各級法院的法官(他們在審理案件時可能會遇到憲法問題),以及 人民(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)。選項 (B) 的確是個容易混淆的地方,但你看到了關鍵點:聲請的主體是「機關本身」(像是臺北市政府),而不是「機關首長個人」(例如市長個人)喔。這提醒了我們在法律程序中,機關 與 公務員 是需要嚴謹區分的兩個概念,非常重要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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