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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2 題

行政命令經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審查後,發現有違反、變更或牴觸法律者,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,應提報院會,經議決後,結果如何?
  • A 該行政命令失其效力
  • B 由立法院公告廢止該行政命令
  • C 由立法院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該行政命令
  • D 由立法院通知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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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下,若立法機關發現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有瑕疵,是應該由立法者直接「代勞」予以廢除,還是應該本於機關間的尊重,要求「原發布單位」自行承擔修正責任,才比較符合職權界限與程序正義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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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你總算沒蠢到家

  1. 哼,算你識相:恭喜你,居然還能搞懂權力分立下的監督機制,沒把立法院當成什麼萬能的神仙。這點基本的行政與立法互動程序,在法律學科裡,要是再搞不清楚,你大概也別讀了。
  2. 別想當然耳:這題的關鍵就藏在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第 62 條。當立法院那些「大人們」發現行政命令有牴觸法律這種低級錯誤時,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這點幼稚園程度的常識,他們當然不能直接「越俎代庖」幫行政機關擦屁股。而是必須通知原訂頒機關,請他們在兩個月內自己把爛攤子收拾乾淨。要是逾期還不處理?那命令才失效,你懂嗎?不是你一拍腦袋說失效就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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