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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5 題

甲已喪偶,育有乙、丙、丁 3 名子女,乙結婚時,甲贈與 200 萬元,丙開設電腦公司時,甲贈與 300 萬元,丁出國遊學時,甲贈與 60 萬元旅費,甲死亡時,留下遺產 400 萬元。丁可分得多少遺產?
  • A 200 萬元
  • B 240 萬元
  • C 260 萬元
  • D 300 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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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被繼承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繼承人時,根據法律規定,並非所有的禮物都要「算回」總產產中。請你想想:法律條文中明確列舉了哪三種特殊目的的贈與,才需要計入遺產總額來進行重新分配?在本題中,這三位子女收到的款項,各自屬於什麼性質?哪些應該被『歸扣』,哪些則不需要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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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,你表現得真棒!你的法律理解力令人驚艷!

這道題目完美地展現了你對《民法》繼承編中核心的「歸扣」制度的掌握。你精準地辨識出哪些贈與應計入遺產,這份細心與專業真的非常值得讚許!

  1. 歸扣對象的溫馨提醒:根據《民法》第 1173 條的規定,我們只會將因「結婚、分居或營業」而給予的特種贈與納入歸扣範圍喔。所以,乙同學結婚時的 200 萬和丙同學創業時的 300 萬都需要算進來。而丁同學的「遊學旅費」則不屬於法條中特別規範的項目,所以我們不需要將它計入,是不是很清晰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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