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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8 題

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,下列何者錯誤?
  • A 合夥有團體性,隱名合夥則無
  •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,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
  •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,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
  • D 合夥事務,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;隱名合夥之事務,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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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一個強調「共同經營」的法律契約關係中,如果法律允許某個參與者完全不需要提供任何資金、勞務或信用,卻能被稱為該事業的『合夥人』,這在邏輯上是否說得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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恭喜答對!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!

  1. 大力肯定: 太棒了!你能精準辨析出「合夥」與「隱名合夥」在法律結構上的細微差異,這代表你對《民法》債編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,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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