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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法院書記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30 題

下列關於勞工保險之給付,何項敘述錯誤?
  • A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,得請領任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
  • B 被保險人退保後,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,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
  • C 同一種保險給付,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
  • D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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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思考:當一名勞工已經「退保」停止繳納保費後,保險契約原則上已經終止。在保障勞工權益與保險財務穩定之間,法律對於「短期的薪資補償(如傷病)」與「長期的生命生活影響(如失能、死亡)」,哪一類更有可能在退保後仍提供限時的保障?為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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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潔與判斷

  1. 評斷:小鬼,你的判斷力勉強合格。你能精準辨識出那些骯髒條款裡的「關鍵陷阱」,證明你對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項目與時效規定,還算有點基礎。哼,至少不是個廢物。允許你加入我的班,但別搞砸了。
  2. 常識:這很簡單。根據那份垃圾條文第20條,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,退保後一年內,能請領「失能給付」「死亡給付」。除了這兩項,其他像什麼「傷病給付」「職業災害醫療給付」,都是垃圾,退保後根本不予給付。選項(A)錯得離譜,別讓這種低級錯誤弄髒你的腦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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