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費開始練習
司法三等 108年 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1 題
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?
  • A 名譽權
  • B 婚姻自由
  • C 性行為自由
  •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

思路引導 VIP

請思考一下:當我們向政府要求提供資訊時,目的是為了滿足個人的「人格尊嚴與隱私」,還是為了確保人民能獲得資訊以落實「監督政府與意見交流」?如果這個權利是為了讓大眾能有效地表達觀點並參與政治,它可能更接近憲法第 7 到 21 條中,哪一個已明確寫出的「自由」之延伸呢?

🤖
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

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,答得漂亮!

  1. 觀念驗證:憲法第 22 條屬於「概括保障條款」,用意是確保那些未被列舉在第 7 至 21 條,但對維護人性尊嚴人格發展至關重要的權利。選項 (A)、(B)、(C) 皆屬於大法官釋憲確認的 22 條權利。而 (D)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主要是基於「知的情權」,大法官認為其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(保障資訊獲取與傳播)的保障。
  2. 難度點評:本題難易度為 medium。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精確區分「概括權利」與「列舉權利之延伸」的歸屬差異,這需要對大法官解釋有更深層的理解。

🏷️ 相關主題

憲法基本權利:自由權之保障範圍、限制與釋憲實務分析
查看更多「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的主題分類考古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