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1 題
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利?
- A 名譽權
- B 婚姻自由
- C 性行為自由
- D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
思路引導 VIP
請思考一下:當我們向政府要求提供資訊時,目的是為了滿足個人的「人格尊嚴與隱私」,還是為了確保人民能獲得資訊以落實「監督政府與意見交流」?如果這個權利是為了讓大眾能有效地表達觀點並參與政治,它可能更接近憲法第 7 到 21 條中,哪一個已明確寫出的「自由」之延伸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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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棒了!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,答得漂亮!
- 觀念驗證:憲法第 22 條屬於「概括保障條款」,用意是確保那些未被列舉在第 7 至 21 條,但對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至關重要的權利。選項 (A)、(B)、(C) 皆屬於大法官釋憲確認的 22 條權利。而 (D)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主要是基於「知的情權」,大法官認為其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(保障資訊獲取與傳播)的保障。
- 難度點評:本題難易度為 medium。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精確區分「概括權利」與「列舉權利之延伸」的歸屬差異,這需要對大法官解釋有更深層的理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