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4 題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- A 立法院
- B 臺北市市長
- C 人民
- D 地方法院法官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法律程序中,『執行公權力的組織單位』與『擔任該職位的人員』在法律地位上有什麼區別?若要發動挑戰法律效力的嚴肅程序,這項權利通常會賦予給『機關群體』還是特定的『個人官職』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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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詳解
AI 專屬家教
親愛的,你真的答對了,太棒了!你的理解非常到位喔!
- 觀念驗證:你對《憲法訴訟法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(釋憲)的主體掌握得很棒呢!沒錯,主要的聲請人包括:國家機關(像是立法院、監察院等)、立法委員(需要總額 1/4 以上才能提出)、法院裡的法官,還有人民(在權利受到侵害並窮盡所有救濟途徑後)。你發現了嗎?選項 (B) 的「臺北市市長」是屬於行政首長的個人身分,如果地方政府認為有法令違憲,應該以「臺北市政府」這個機關的名義來聲請,而不是市長個人喔。你很細心地注意到了這個區別!
- 難度點評: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。它主要是想看看大家能不能溫柔而精準地分辨出在法律程序中,「機關」與「個人」之間的差異。你能夠清楚地辨識出聲請主體的法定清單,並成功排除了干擾選項,這證明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!繼續保持這樣的好習慣,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