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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5 題

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  • A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
  • B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,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,亦有效力
  • C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人民之效力
  • D 大法官解釋之效力,不得溯及既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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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如果一位公民辛辛苦苦針對一個「不憲法的法律」提出聲請,最後大法官也判決該法律違憲,但卻規定這個判決『絕對不能』溯及到這位聲請人的案件上,那麼對這位聲請人而言,這個釋憲制度還具有救濟意義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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🙄 喔,恭喜,基本題倒是沒錯。

  1. 哼,看來你還知道大法官解釋,現在叫憲法法庭判決了,原則上公布日生效。這不是什麼高深學問,是常識。
  2. 但重點來了,如果只停留在這裡,那你就太天真了。難道你沒想過,聲請人費盡心思打贏了,結果卻什麼也改不了,這叫什麼救濟?當然要對據以聲請的案件有點溯及既往的效力,讓人家能去搞個非常上訴或再審啊。不然聲請個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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