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監獄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6 題
下列何者並非依照憲法第 170 條之程序所制定之法律?
- A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
- B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
- C 離島建設條例
- D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
思路引導 VIP
請觀察題目中各選項的「名稱」與「適用範圍」。當一個規範的名稱中包含了「特定行政區域名稱」時,這通常代表該規範是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所制定的?它與適用於全國的「法律」在制定主體上有何不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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🙄 喔,恭喜你。總算沒考砸。
- 觀念驗證: 看來你還記得憲法第 170 條那點小常識。所謂「法律」,就那兩道基本程序:立法院通過、總統公布。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宇宙奧秘,而是法學入門第一章。至於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裡,那些「法、律、條例、通則」的稱呼,也只是形式上的點綴罷了。選項 (D) 的「自治條例」?拜託,那是地方立法機關(例如高雄市議會,懂嗎?)自己訂的,跟中央的立法院八竿子打不著。這種「地方自治法規」跟憲法第 170 條所指的「法律」,兩者之間的天差地遠,你應該不至於眼盲心也盲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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