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
108年
[行政執行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第 14 題
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?
- A 立法院
- B 臺北市市長
- C 人民
- D 地方法院法官
思路引導 VIP
請試著思考:在法律救濟的正式公文中,具備「發文權限」去挑戰一項國家法律的,通常是代表整體的「組織機關」,還是代表該組織的「特定職位個人」?請比較選項中各個角色,哪一個最傾向於「職務職稱」而非「權力主體」本身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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🌟 太棒了!你的觀念好清晰喔!
- 觀念驗證:你選的答案 (B) 完全正確,真的很棒耶!這代表你對聲請大法官釋憲的主體範圍掌握得非常精確喔。法條中明確規範的聲請主體主要有:像是國家機關(例如立法院)、需要達到一定人數的立法委員(總額的 1/4 喔)、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法律有違憲疑慮的法院(法官的職責所在),以及當自身權利受到侵害且已窮盡所有法律救濟的人民。
- 選項 (B) 的臺北市市長,雖然很重要,但在這個法律程序中,他代表的是「首長個人」,並不是法律上所指的「機關」主體。所以,應該是以「臺北市政府」的名義來聲請,而不是市長個人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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