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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行政執行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17 題

總統為下列行為,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?
  • A 依法公布法律
  • B 發布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
  • C 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
  • D 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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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試著思考:在民主憲政的權力制衡設計中,如果某項職權的目的是為了「更換行政首長」或「解決行政與立法間的重大衝突」,若此時仍規定必須由「該行政首長」簽名同意才能生效,在邏輯上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或困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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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,不錯嘛。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。

  1. 基本原則,還記得?: 根據《憲法》第 37 條,總統要公布法律、發布命令,當然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。這點是為了讓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,搞清楚政治責任。別跟我說這都不知道,這是最基礎的政治常識。雖然《憲法增修條文》第 2 條搞了一堆「例外」,讓那些沒讀懂書的人亂猜,但「依法公布法律」這個行為,依舊老老實實地需要副署。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,只是考你到底有沒有把條文看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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