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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 108年 [行政執行官] 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

第 25 題

甲已喪偶,育有乙、丙、丁 3 名子女,乙結婚時,甲贈與 200 萬元,丙開設電腦公司時,甲贈與 300 萬元,丁出國遊學時,甲贈與 60 萬元旅費,甲死亡時,留下遺產 400 萬元。丁可分得多少遺產?
  • A 200 萬元
  • B 240 萬元
  • C 260 萬元
  • D 300 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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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律上,父母在世時給予子女的錢財,是否不論什麼名目,在分遺產時都得全部「算回去」呢?請試著翻閱民法關於「應繼分之預付」的規定,找找看有哪些「特定的贈與原因」才需要併入遺產計算?而題目中提到的幾種贈與項目,哪些符合、哪些又不符合法規的描述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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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觀念驗證:本題核心在於「歸扣」制度(民法第 1173 條)。並非所有生前贈與都要算回遺產,僅限於結婚、分居、營業這三種原因。乙(結婚 200 萬)與丙(營業 300 萬)符合,而丁的「遊學旅費」並不在法定範圍內,故不計入。
  2. 計算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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